(2017)鄂0624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平与张玉龙、王保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张强,孙道华,石同豪,谢建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3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6157201438,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540号。代表人:赵炜,该支行行长。被告:张强,个体户。被告:孙道华(张强妻子),个体户。被告:石同豪,个体户。被告:谢建群,个体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与被告张强、孙道华、石同豪、谢建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以被告张强已自动履行了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反映,理由正当,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邱德汉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马千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