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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行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袁佰辉张振湘郑良和彭凌云与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佰辉,张振湘,郑良和,彭凌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211行初29-1号原告袁佰辉原告张振湘原告郑良和原告彭凌云委托代理人罗立志,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被告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吉振君委托代理人王旭明,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委托代理人贺芬,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佰辉、张振湘、郑良和、彭凌云诉被告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佰辉、张振湘、郑良和、彭凌云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佰辉、张振湘、郑良和、彭凌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佰辉、张振湘、郑良和、彭凌云承担。审 判 长  罗 昀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亦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