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7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冯耀扣与张德程 追偿权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耀扣,张德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7执18号申请执行人:冯耀扣,男,1983年11月生,壮族,广西天等县人,企业负责人。被执行人:张德程,男,1974年3月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身份证号码:5223271974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7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冯耀扣申请执行张德程追偿权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德程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冯耀扣欠款3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650元,承担执行费5235元,但被执行人张德程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德程在我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耀扣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德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冯耀扣意见后,申请执行人冯耀扣同意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作出的(2016)黔2327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张德程尚欠申请执行人冯耀扣的债务为355650元。二、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德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冯耀扣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平审判员  王建琼审判员  覃正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正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