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龚俊修申请执行胡荣发、李春畅、陈明杰、杨利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俊修,胡荣发,李春畅,陈明杰,杨利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龚俊修,男,生于1954年5月27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胡荣发,男,生于1990年6月18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李春畅,女,生于1989年12月17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陈明杰,男,生于1976年3月14日,汉族,个体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杨利琼,女,生于1978年9月23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俊修与被执行人胡荣发、李春畅、陈明杰、杨利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川170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截止2017年5月15日,被执行人尚下欠申请执行人龚俊修借款本金1054824元及利息未付。现因申请执行人龚俊修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龚俊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高也巧审判员 赵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谌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