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亚芹、张亮与和龙市众诚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芹,张亮,和龙市众诚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6执92号申请执行人:李亚芹,女,现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张亮,男,现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和龙市众诚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和龙市泉水路85号。法定代表人:马凤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亚芹、张亮与被执行人和龙市众诚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亚芹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2406执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哲审判员 刘希武审判员 马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