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智赢腾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智赢腾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鸿业荣兴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84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智赢腾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甲1号悦都大酒店北楼412、416房间。法定代表人:于文飞,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鸿业荣兴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鸿业兴园3号楼1层1-1。法定代表人:潘香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智赢腾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鸿业荣兴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9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智赢腾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鸿业荣兴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北京智赢腾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鸿业荣兴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