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广源纺织有限公司、时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广源纺织有限公司,时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9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射阳县解放路。法定代表人:臧正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广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李灶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时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时广,男,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1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盐城市广源纺织有限公司、时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盐城市广源纺织有限公司住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盐城市广源纺织有限公司、时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157号民事判决书],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殿明审 判 员 吴 名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