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4刑初21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1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6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乡县院公诉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得知被害人娄某某在宁乡县玉潭街道豪德附近盗得财物一批后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商量欲诈其财物。2016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宁乡县玉潭街道粤宁路与娄某某碰面,遂谎称其发现娄某某偷其朋友的财物要其退钱财,并威胁要报警。娄某某无奈,便在其租住的宁乡县神州家庭宾馆住房内拿了5000元钱给李某某。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及刘某某等人将钱挥霍。2016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宁乡县玉潭镇麒麟网吧吧台遇娄某某,李某某再次以娄某某在外称敲诈了其钱财为由逼迫娄某某打了5000元欠条。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退赔了被害人娄某某人民币五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娄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笔录,现实表现证明,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2016年12月8日李某某被宁乡县公安局抓获到案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经庭审质证且审查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宁乡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监管条件较好,再犯罪风险较小,并建议本院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综合本案具体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考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但本院根据本案具体的事实及情节,认为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并适用缓刑更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洞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