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与吴玉华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吴玉华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4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法定代表人:张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川、周艳,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玉华,男,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诉被告吴玉华银行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龚爱根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