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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龙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9民初900号原告:龙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刘飞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斌,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双平,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郑锐,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龙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庭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讼。原告龙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龙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余 斌审判员 李珍荣审判员 张海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子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