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小勇与舒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小勇,舒保国,纪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申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王小勇,男,汉族,1975年03月28日出生,住白河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舒保国,男,汉族,1957年12月23日出生,住白河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纪惠,女,汉族,1963年09月01日出生,住白河县。再审申请人王小勇因与被申请人舒保国,纪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白河县人民法院(2015)白河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小勇申请再审称,其与舒保国、纪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白河县人民法院调解,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舒保国、纪惠欠原告王小勇620000元,被告舒保国、纪惠资源将其所有的位于白河县城关镇南台路50号三层房屋一栋(产权证号:白房证字第9800000017)作价62万元抵偿给原告王小勇,王小勇表示同意。二、本院在执行曾加文等六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封被告舒保国在白河县城关镇南台路50号门面房一套,因本案重审后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待本院判决书生效后,由原告王小勇代被告舒保国按照本院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上述调解内容确定将被申请人舒保国位于白河县城关镇南台路50号门面房一套抵付偿给申请人王小勇,并约定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同时该房产又被白河县法院查封,其内容明显自相矛盾,且违反法律规定。后白河县法院公开拍卖此房产,申请人也不知情,也未得到法院通知参与竞买,导致申请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实现,申请人为此事向两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一直未得到解决。因白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白河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白河县人民法院(2015)白河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二、判决二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借款620000元及行息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王小勇因与被申请人舒保国,纪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同年2月11日将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该案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小勇若对该调解书有异议,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现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应依法驳回。裁定如下:驳回王小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明义审 判 员 石建主人民陪审员 闫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毕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