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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行审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王世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王世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3行审159号申请执行人西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西峡县城仲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旭,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建新,系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辉,系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世奎,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峡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西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世奎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5月15日以主动缴纳罚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西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应泽栓审 判 员  张 璐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