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沈洪波与江学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洪波,江学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3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沈洪波,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江学功,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沈洪波与被执行人江学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开民初字第01425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沈洪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学功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查封江学功所有的位于泗阳县××花园××室的房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泗开民初字第0142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继忠审 判 员 刘海军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超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