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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沈秀君与阿木扎力根、呼伦贝尔哈达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秀君,阿木扎力根,呼伦贝尔哈达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秀君,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君,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阿木扎力根,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呼伦贝尔哈达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哈达图牧场场部。法定代表人:闫文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东,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沈秀君因与被申请人阿木扎力根、原审被告呼伦贝尔哈达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内07民终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沈秀君于2017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沈秀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是沈秀君的正当民事权利,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秀君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传湖审判员  李美荣审判员  胡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 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