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先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421号被执行人:朱先锋,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朱先锋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3刑初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南娟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