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殷执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兰香与被执行人王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兰香,王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殷执字第141-2号申请执行人宋兰香,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王红卫,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在那样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宋兰香与被执行人王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下达(2012)殷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宋兰香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以(2013)殷执字第14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红卫名下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某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宋兰香名下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某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