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沂源县金地商贸有限公司与淄博德高经贸有限公司、郑功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金地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德高经贸有限公司,郑功高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807号原告:沂源县金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振兴路原五金大楼4楼。法定代表人:张月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昌军,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德高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沂蒙商城4号楼。法定代表人:宋秀风,董事长。被告:郑功高,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沂源县金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德高经贸有限公司、郑功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沂源县金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愿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县金地商贸有限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彩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彩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