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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终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惠丽、李秀谦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惠丽,李秀谦,陈展木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惠丽,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双古,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谦,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亚城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震,男,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陈展木,男,1952年4月27日出生,户籍住址漳州市,现住漳浦县。上诉人林惠丽因与被上诉人李秀谦、原审第三人陈展木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4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49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花 絮审 判 员 李 凌代理审判员 黄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詹靓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