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范瑞芹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瑞芹,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59号申请执行人:范瑞芹,女,1958年4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娜,女,1985年4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办理范瑞芹诉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登民一初字第237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李娜所有的帝豪牌汽车(车牌号:豫A×××××)。现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娜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5)登民一初字第23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娜所有的帝豪牌汽车(车牌号:豫A×××××)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邵 博代理审判员 梁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朵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