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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执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杰与被执行人韩嘉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杰,韩嘉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2139号申请执行人夏杰,1997年8月8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韩嘉禾,1997年3月16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夏杰与被执行人韩嘉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夏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以双方于案外已解决全部纠纷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执2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卫 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揭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