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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2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宋嘉茵诉辽宁澳珍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嘉茵,辽宁澳珍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2民初1763号原告:宋嘉茵,女,1989年7月19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辽宁澳珍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食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791556856Q。法定代表人王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朝阳市双塔区。原告宋嘉茵诉被告辽宁澳珍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宋嘉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40元,减半收取计13,520元,由原告宋嘉茵负担。审 判 长  王文成审 判 员  杨春玲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