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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民终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邝某、陆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邝某,陆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终34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邝某,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西林县。委托代理人盘天文,男,广西西林县八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陆某,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西林县。委托代理人:陆其沙,广西西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邝某因与被上诉人陆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西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1030民初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邝某及委托代理人盘天文,被上诉人陆某及委托代理人陆其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因程序有误及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1030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受理费25元,上诉人邝某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马崧翔审判员 周百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云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