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执字第10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程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程雪平,潍坊三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100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住所地:潍城区东风西街629号。被执行人:程雪平,女,196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坊子区。被执行人:潍坊三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33号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程雪平、潍坊三嘉投资担保有限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朱粤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