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邓菊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邓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4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地址石城县。被执行人邓菊霞,女,49岁,1966年10月26日生,住石城县。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申请邓菊霞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35民初71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邓菊霞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案款304709.0元,现因被执行人邓菊霞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5执4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黄加寿审判员 杨仓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