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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6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大丰市海达机械有限公司与陈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海达机械有限公司,陈琦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6504号原告:大丰市海达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357246678,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同德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周保海,大丰市海达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陈琦良,男,1979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无锡市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海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丰市海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琦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市海达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海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琦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大丰市海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安国人民陪审员  吴 陈人民陪审员  李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丁 慧书 记 员  吴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