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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珲春市银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郑西东、朱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珲春市银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朱蛟,郑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92号申请执行人:珲春市银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朱蛟,男,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郑西东,女,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珲春市银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蛟、郑西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珲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珲春市银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95元、申请执行费6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4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伟审判员 徐龙虎审判员 高红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