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先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诉苏州市铁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先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市铁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2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先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光华路351号4幢一层A区。法定代表人���王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春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铁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青龙东街25号。法定代表人:赵剑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莉萍,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倩,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先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铁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17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先欧公司的委托��讼代理人王洋,被上诉人铁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莉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先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铁塔公司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应为定作合同纠纷,并非买卖合同纠纷;铁塔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并未成就,一审法院在未经权威机构鉴定的情况下认定转速未达到合同约定,显失公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铁塔公司辩称: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2016年9月7日再次检验时机床仍出现火花,未达到正常运行状态,故铁塔公司有权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预付款,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铁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铁塔公司与先欧公司签订的《数控旋压车削一体机床技术及商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于2016年9月17日���除;2、先欧公司返还铁塔公司已付款194,000元(人民币,下同);3、先欧公司支付铁塔公司利息损失(以19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先欧公司赔偿未按约履行导致铁塔公司的损失13,178.29美元(按照2016年11月16日汇率计算为90,515.08元)及相应利息(以90,515.08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22日,铁塔公司与先欧公司签订《数控旋压车削一体机床技术及商务协议》,约定:铁塔公司向先欧公司购买总价为388,000元的数控旋压车削一体机床一台(含模具一副);铁塔公司应预付50%机床款,铁塔公司到先欧公司进行预验收后再付50%后发货;预付款到账后75日内铁塔公司到先欧公司处验收。同日,铁塔公司支付先欧公司预付款194,000元。2016年9月7日,铁塔公司(乙方)与先欧公司(甲方)签订《数控旋压车削一体机床技术及商务协议——补充协议》,该协议述及以下内容:“2016年8月8日的试机调试期间,设备在不架模具的情况下,机床在达到1000rpm的时候,皮带轮之间有火花出现,乙方验收为不合格,改善后再试。甲方必须保证机床的额定最高转速1500rpm,并保证可以每天连续八小时的长时间持续运转,否则视为不合格(高速运转至少不低于1000rpm),如甲方不能达到额定的转速,视为违约,乙方有权提出退机要求,甲方必须在乙方验机不合格之日起一个星期内退还乙方的预付款(签订本协议之日就是验机之日)。”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后当日,铁塔公司、先欧公司对系争机床进行验机。2016年9月9日,铁塔公司工作人员向先欧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9月7日验机时,转速���到990转且持续半小时左右后皮带轮附近再次出现火花,铁塔公司认为本次验机不成功;要求先欧公司出具导致火花的技术分析报告。同日,先欧公司工作人员回复该邮件称:对两次验机时均出现同步带轮与主轴端盖摩擦产生火花的现象表示歉意,并称第一次产生火花系因间隙过小,第二次系因紧定螺丝强度不够,现相关问题已彻底解决。2016年9月17日,铁塔公司工作人员向先欧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先欧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75日期限内及时交付设备;两次验机均出现技术问题;铁塔公司要求先欧公司退机,并要求先欧公司一周内退还预付款。同日,先欧公司工作人员回复该邮件称:“我们已经签订了补充协议,按协议执行。”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铁塔公司与先欧公司签订的《数控旋压车削一体机床技术及商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理应恪守履行。铁塔公司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先欧公司提供的机床却在两次验机时出现火花现象。虽然先欧公司辩称补充协议的约定是不能达到额定转速时铁塔公司有权退机,但从双方往来邮件可以看出,9月7日验机时的转速和时长均未达到补充协议约定的要求,验机时的火花亦非该机床正常运转之应有状态。鉴于补充协议对于验机不合格时铁塔公司有权退机作出了明确约定,且系争机床目前仍在先欧公司处,故铁塔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并据此不予受理先欧公司要求对系争机床进行鉴定的申请。因先欧公司的违约行为,铁塔公司要求先欧公司支付预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现铁塔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铁塔公司与案外人之间可能存在的损失是先欧公司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故铁塔公司要求先欧公司赔偿其与案外人之间损失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铁塔公司与先欧公司签订的《数控旋压车削一体机床技术及商务协议》、《数控旋压车削一体机床技术及商务协议——补充协议》于2016年9月17日解除;二、先欧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铁塔公司预付款194,000元;三、先欧公司应��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铁塔公司利息损失(以19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铁塔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先欧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68元,减半收取计2,7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4,304元,由铁塔公司负担1,370元,先欧公司负担2,934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案由,根据双方签订的《数控旋压车削一体机床技术及商务协议》及所附技术协议的内容,系先欧公司根据铁塔公司的特定要求提供涉案机床,故将本案认定为定作合同为妥。本案���要争议在于,双方在涉案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否已成就。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于2016年9月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铁塔公司有权提出退机要求的条件为:先欧公司提供的机床不能达到额定的转速(最高转速1500rmp,高速运转至少不低于1000rpm,并保证每天连续八小时持续运转)。据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可反映,双方于当日进行验机时,转速达到990转且持续半小时后皮带轮附近出现火花,先欧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现先欧公司抗辩认为,未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不能认定涉案机床未达到额定转速,故铁塔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对此,本院认为,在双方于2016年9月7日验机时,涉案机床在转速尚未达到补充协议约定的最低高速运转转速时,即出现皮带轮附近出现火花的情况,导致验机无法继续进行,并且,补充协议亦述及双方之前验机时,亦是由于出现火花而未能验收合格。显然,涉案机床在2017年9月7日验机时无法达到补充协议约定的验收标准,而现再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已无必要。铁塔公司于2016年10月即根据补充协议约定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退机、退款,系及时主张权利,该诉请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而对于先欧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难以采信。综上所述,先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80元,由上诉人上海先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耿斌审判员 刘 雯审判员 季伟伟二〇一七���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雯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