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矫凤岩、李晓明、李宇、刘长清与葛召俊交通肇事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矫凤岩,李晓明,李宇,刘长清,葛召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矫凤岩,女,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李晓明,女,199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李宇,女,199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刘长清,女,194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四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天民,系大连普兰店区正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葛召俊,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矫凤岩、李晓明、李宇、刘长清与葛召俊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瓦刑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葛召俊在大连银行账户存款11162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本院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孙 慰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迟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