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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建平县义成功信用合作联社于被申请人邵令东、邵令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成功信用社,邵令东,邵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668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成功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义成功乡本街。负责人:李学,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邵令东,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义成功乡老四家子村*****号。被执行人:邵立刚,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义成功乡老四家子村*****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成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邵令东、邵立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第26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