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北京金谷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卫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谷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卫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7民初2925号原告:北京金谷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文化南街15号院4号楼(3)-3-6,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于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同,男,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卫全,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学兰(被告李卫全之妻),住北京市平谷区。原告北京金谷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宜居物业)与被告李卫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谷宜居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同、被告李卫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学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谷宜居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卫全支付我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的期间的卫生费344.84元。事实与理由:我公司长年在平谷区××小区从事物业服务。李卫全系该社区甲×号楼×单元×号业主,所居住楼房面积95.79平方米。根据北京市平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第147号文件通知以及我公司与金海社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承包协议,2016年1月1日起业主缴纳卫生费标准为0.3元/m2·月。李卫全拖欠我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卫生费344.84元至今。被告李卫全辩称,不同意金谷宜居物业的诉讼请求。业主委员会与金谷宜居物业签订协议,没有告知我及征求我的意见,我认为合同不成立。而且北京市平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第147号文件已经被北京市平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第34号文件废止了,金谷宜居物业不能依据废止的文件征收卫生费。金谷宜居物业提交的社区卫生保洁服务承包协议与居委会主任给我们的协议内容一致,但是居委会存档的协议原件中并无张春义的签字。另外,居委会主任王玉荣说业委会的公章长期放在居委会,是居委会在协议上盖的业委会公章,协议上的日期也是后来写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金谷宜居物业在北京市平谷区××小区从事物业服务(收取卫生费的标准是业主每户每年84元)。李卫全是北京市平谷区××小区甲×号楼×单元×号的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是95.79平方米。2015年12月29日,北京市平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京平发改发[2015]第147号文件,决定调整平谷区老旧小区卫生费收费标准为0.3元/m2·月。该文件下发后,金谷宜居物业拟对××小区每户业主卫生费生费标准调整为0.3元/m2·月,并在小区内张贴告示。后××小区业主委员与金谷宜居物业签订社区卫生保洁服务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承包期限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向居民收取卫生费收费标准为0.3元/m2·月。该协议一式三份,物业公司、××小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各一份。物业公司提供的协议与××小区居委会提供的协议内容一致,但是物业公司提供的协议有业委会主任张春义的签字及书写了签订协议时间,在居委会存档的协议中没有业委会主任张××的签字(张××证实开会讨论通过了卫生服务协议,签订协议时其在场,但是其未在协议中签字),亦未书写签订协议日期。另查,金海社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没有办公场所,业主委员会成员没有工资,金海社区业主委员会的公章一直存放在××小区居委会。金谷宜居物业、金海社区业主委员会、××小区居委会三方在××小区居委会的会议室召开会议讨论签订卫生承包协议的事项,金海社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小区居委会主任等人员参加了会议。2016年9月14日,因物业费标准应执行市场调节价,北京市平谷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京平发改发[2016]34号文件对所发布的京平发改发[2015]147号文件废止。本院认为,平谷区老旧小区卫生费原收费标准已与实际不符,调整收费标准存在现实必要性。北京市平谷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文件调整收费标准虽然因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应执行市场调节价而不当,但该标准符合实际。金谷宜居物业提交的其与金海社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社区卫生保洁服务承包协议,与居委会留存的金谷宜居物业与金海社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社区卫生保洁服务承包协议相比,添加了“张春义”的签名和日期,内容一致,虽有瑕疵,不影响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小区的大多数业主亦已交纳物业费,金谷宜居物业依据该协议向××小区提供卫生服务并向其收取相应的卫生费,李卫全作为业主接受金谷宜居物业提供的卫生服务即应当据此交纳卫生费。本案需指出的是,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物业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持续性,良好的小区环境需要物业公司和全体业主的共同努力。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来讲,业主的不交费行为势必会影响物业企业的服务热情及物业服务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而影响小区整体环境和全体业主的利益。作为每个业主来讲,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与服务态度也与业主的生活质量和交费积极性密切相关。因此,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约定及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和质量。同时作为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应当积极协助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并通过每个业主的自身行动与物业公司共同努力,建设和谐的小区环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卫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金谷宜居物业管理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卫生费344.84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卫全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张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磊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