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执49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石二岗、崔艳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二岗,崔艳荣,门西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49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石二岗,男,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住饶阳县。被执行人崔艳荣,女,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平县。被执行人门西光,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石二岗与崔艳荣、门西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艳荣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