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倩李佐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佐军,张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1刑初7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佐军,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陕西省安康市,住陕西省安康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8被逮捕。现羁押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倩,女,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陕西省镇安县,住陕西省镇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佐军、张倩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和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佐军、张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5日,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平凯街道被告人李佐军开设的按摩店中,被告人张倩对被害人刘某1进行按摩时吸引刘某1的注意,李佐军乘机将刘立新外套钱包中3000元现金盗走。2017年2月6日,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平凯街道李佐军开设的按摩店中,被告人张倩在被害人刘某2接受吴某按摩时,乘其不备将其外套钱包中2400元现金盗走,并交给李佐军转移。案发后,被告人李佐军、张倩退赔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佐军、张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被害人刘某1、刘某2的陈述;证人吴某、周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李佐军、张倩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佐军、张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佐军、张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佐军、张倩的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李佐军、张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被告人李佐军、张倩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祖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玉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