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文水县天宝汇农产品有限公司与文水县开栅镇武陵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水县天宝汇农产品有限公司,文水县开栅镇武陵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1民初327号原告:文水县天宝汇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水县开栅镇武陵村,法定代表人:张瑞,职务:总经理。被告:文水县开栅镇武陵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裴书青,职务: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绢,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文水县天宝汇农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水县开栅镇武陵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对被告文水县开栅镇武陵村民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水县天宝汇农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8160元,由原告文水县天宝汇农产品有限公司负责承担。审判员 孙希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