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81执7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书科、李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书科,李艳芳,冯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719-2号申请执行人马书科,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李艳芳,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武安市。被执行人冯国友,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马书科诉李艳芳、冯国友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冀0481民初53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人民法院的调查结论书面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仍有160万元未受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5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