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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行初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李丹与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罡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2行初83号之一原告李丹,女,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李莹薇,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冯啸。委托代理人杭燕婷,女。委托代理人杨眉,女。第三人上海罡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李丹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第三人上海罡贵实业有限公司工商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因原、被告需要庭外和解,经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秋萍审 判 员  徐寨华人民陪审员  钱晓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敏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