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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与成都宝新容科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威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西南科技大学绵阳九易科技有限公司、杨洁、周元林、邓玉琼、张志平、纪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成都宝新容科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威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西南科技大学绵阳九易科技有限公司,杨洁,周元林,邓玉琼,张志平,纪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699号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蜀信东路5号。负责人:张兵,行长。被告:成都宝新容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东街76号。法定代表人:杨洁。被告:广元威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经济开发区医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洁。被告:西南科技大学绵阳九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创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杨洁。被告:杨洁,女,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周元林,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邓玉琼,女,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张志平,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纪洋,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与被告成都宝新容科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威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西南科技大学绵阳九易科技有限公司、杨洁、周元林、邓玉琼、张志平、纪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成都宝新容科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威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西南科技大学绵阳九易科技有限公司、杨洁、周元林、邓玉琼、张志平、纪洋价值275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保函担保。经审查,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成都宝新容科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威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西南科技大学绵阳九易科技有限公司、杨洁、周元林、邓玉琼、张志平、纪洋价值275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本林人民陪审员  刘思勋人民陪审员  余成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小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