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巍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巍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洪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2374号原告上海巍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林路6251号10幢123室。法定代表人许正伟。被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洪发。被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董事长。被告赵洪发,男,1968年9月3日生,现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上海巍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洪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巍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三被告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了《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成功为阳光公司和上海宝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供居间服务,签订有《担保借款协议》,被告阳光电缆公司成功融资借款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融资居间服务协议》约定被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被告阳光电缆公司的居间服务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融资服务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等。截止2016年11月8日,被告阳光电缆公司仍有533067.5元融资服务费未支付,因此,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对融资服务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外,根据约定,阳光电缆公司和被告应当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在此期间内,原告虽多次催促,但三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付。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533067.5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35525.39元,合计568592.89元(上述费用计算期间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要求三被告支付至清偿全部费用之日止);2、三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5万元;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洪发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2016年9月26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0民破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本案应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陈 唯审判员 郑宏辉审判员 韦亚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