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于海燕与赵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燕,刘鑫,赵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427号之一申请人:于海燕,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刘鑫,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赵阳,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燕诉被告刘鑫、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燕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阳名下的存款,现已经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阳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立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