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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申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季晓中与周少明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季晓中,周少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1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季晓中(曾用名季小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凤忠。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少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淑君。再审申请人季晓中与被申请人周少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徐民终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季晓中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葛 文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珠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