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执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2071无锡市时金电池厂与深圳市合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时金电池厂,深圳市合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207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时金电池厂,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XXXXXXXXXX。投资人蒋如金,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合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时金电池厂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合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6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锡市时金电池厂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倪乔怡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