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戴玉印与杨妙芳、杨燕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玉印,杨妙芳,杨燕生,欧恩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1281号原告:戴玉印,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旗山,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妙芳,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杨燕生,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欧恩花,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戴玉印与被告杨妙芳、杨燕生、欧恩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戴玉印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燕生的起诉。本院认为,戴玉印申请撤回对杨燕生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玉印撤回对杨燕生的起诉。审判员 姚国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玲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