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某某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某某能源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某某有限公司诉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2017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强制执行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