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行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廖仁贵与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仁贵,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渝0116行初79号原告廖仁贵,男,汉族,1956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苟渝斌(原告女婿),汉族,1977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1009320270Q,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西门路143号房地产交易大楼七楼。法定代表人冯在文,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伟,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廖杉,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廖仁贵不服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房管局)政府信息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后,于4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廖仁贵及委托代理人苟渝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伟、廖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单位负责人因参加其他会议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区国土房管局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江津国土房管信息公开办(2016)28号《信息公开答复书》该答复书载明:……共222套安置房到底安置给哪些滑坡户居住,经审核,上诉信息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由于你所申请的信息较多,无法按照你所要求的方式提供,请你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局珞璜国土房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查询获取你所申请的信息……。原告廖仁贵诉称,依据国务院492号令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我于2016年9月22日,向区国土房管局递交滑坡房222套房屋的信息公开申请表,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谭德禄只答复59套,其余163套未答复。故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区国土房管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原告提交的证据:1、江津国土房管信息公开办[2016]28号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答复书;2、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水沟滑坡安置房购房名单;3、EMS快递邮寄单回证;原告以1-3号证据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后作出了回复,但回复不完整。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区国土房管局辩称:原告的申请是属于信息公开范围。但以滑坡还房作为项目名称的房屋只有220套而不是222套,我局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邮寄送达了我局作出的江津区国土房管信息公开办[2016]28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原告到我局下属机构珞璜管理所去查询获取申请公开的信息。珞璜管理所向原告提供了《珞璜镇水沟滑坡优惠购房名单》共计59户,并告之其要求公开的房屋有部分还未分配,有部分属拆迁还房。因此,我局已履行了信息公开的义务,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更不存在行政行为违法,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信息公开申请表、廖仁贵身份证复印件、EMS快递单、物流信息表,证明廖仁贵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2、信息公开答复书、EMS快递单、物流信息表,证明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向原告作出进行了信息公开;3、廖仁贵申请信息公开表,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其申请的信息公开的全部资料;4、珞璜镇水沟滑坡优惠购房名单;5、珞璜镇水沟及水井湾滑坡优惠购房名单、珞璜镇水沟滑坡选房明细表;6、珞璜工业园房屋资产登记表(住房)、未分配还房明细表、拆迁还房名单;被告以4-6号证据证明,滑坡还房项目所涉及房屋的具体情况:房屋一共是220套,没有分配的有29套,水沟以及水井湾因为滑坡优惠购房,现在分配了91套(包括向原告公开的59户)其他的属于拆迁还房以及园区的其他安置房,具体信息不是很清楚。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申请的是222套房,即便如原告所述是220套,也存在未公开的信息。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了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作出的答复以及原告按被告的答复所获得的相关信息。原告所申请信息中,涉及滑坡还房项目的相关情况,且真实、合法,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申请载明:……要求区国土房管局信息公开这222套滑坡安置房,到底安置给哪些滑坡户居住……。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江津国土房管信息公开办(2016)28号《信息公开答复书》该答复书载明:……共222套安置房到底安置给哪些滑坡户居住?经审核,上述信息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由于你所申请的信息较多,无法按照你所要求的方式提供,请你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局珞璜国土房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查询获取你所申请的信息……。此后,原告前往珞璜国土房管所获取了珞璜镇水沟滑坡优惠购房名单(共计59人)。原告认为其申请获取的是222套滑坡安置房的安置情况,而被告却只提供了安置59人的名单,属未履行信息公开,故诉讼来院,要求判决被告区国土房管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另查明涉及滑坡还房项目的房屋共计220套。在庭审中,被告陈诉在向原告提供珞璜镇水沟滑坡优惠购房名单时,已对其余房屋的相关情况口头告知了原告,但原告予以否认。本院认为,被告区国土房管局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认为属于公开范围,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原告作出答复书,告知原告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本案中,原告按照被告告知的方式及途径,仅获取了其申请的部分信息,且被告未向法庭提交未向原告提供其他信息的证据,原告属不能完整获取其申请信息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廖仁贵20**年9月22日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进行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沈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骑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