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6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贾会云与唐建奇、杨慧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会云,唐建奇,杨慧,唐志义,唐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4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会云,女,194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村民,住西安市未央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有良(系贾会云之子),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村民,住西安市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建奇,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村民,住西安市未央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慧,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村民,住西安市未央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志义,男,193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村民,住西安市未央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俊,男,1994年6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村民,住西安市未央区。上诉人贾会云因与被上诉人唐建奇、杨慧、唐志义、唐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会云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贾会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会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2.5元,由上诉人贾会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亦君代理审判员 林 瀚代理审判员 赵羽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小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