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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于学奎与临沂福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奎,临沂福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004号原告:于学奎,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临沂福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街道西许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法定代表人:李红升,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于学奎与被告临沂福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学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于学奎负担。审判员  高雁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纪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