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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珊珊与杨自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珊珊,杨自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5民初879号原告:王珊珊,女,196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战洲,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自创,男,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郏县。原告王珊珊与被告杨自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珊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珊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战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自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珊珊诉称,王珊珊、杨自创系熟人关系,2015年11月份,杨自创向王珊珊借现金20000元,当时杨自创承诺几天就偿还,经王珊珊多次讨要,杨自创偿还2000元,余款杨自创给王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每月3号之前还款100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自创偿还王珊珊借款本金1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杨自创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王珊珊、杨自创平时相识,杨自创经人介绍向王珊珊借款20000元,后杨自创陆续偿还王珊珊2000元,下欠18000元杨自创于2016年8月16日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借王珊珊现金壹万捌仟元正(18000)借款人:杨自创2016.8.16定于每月3号之前每月还款1000元”。诉讼中,通过询问杨自创,杨自创对借款的事实和借条的内容认可,但称,分两次借王珊珊的钱是用于赌博,第一次借10000元时王珊珊扣除1000元的利息实际给付9000元,后陆续偿还2500元,第二次向王珊珊借款8000元时王珊珊扣除500元实际给付7500元,2016年9月、10月分别偿还王珊珊1000元,出具条据之前又偿还王珊珊2000元。杨自创对自己的陈述未提供证据。诉讼中,王珊珊放弃对利息的主张。以上事实,有王珊珊提供的借条,对杨自创的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王珊珊向本院主张权利提供有杨自创书写的借条,且杨自创对借款的事实及借条的内容认可,故王珊珊、杨自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杨自创应承担偿还责任。关于杨自创称,借王珊珊的钱是用于赌博,第一次借10000元时王珊珊扣除1000元的利息实际给付9000元,后陆续偿还2500元,第二次向王珊珊借款8000元时王珊珊扣除500元给付7500元,后陆续偿还4000元,杨自创对自己的陈述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据此杨自创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诉讼中,王珊珊放弃对利息的主张,系自愿,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自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珊珊借款18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元,由杨自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新峰审 判 员  王昊珂人民陪审员  李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永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