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执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建维、刘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维,刘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5执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建维。被执行人刘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蠡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5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0833.7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甄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