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02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与被告王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王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02民初698号原告闫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王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闫某与被告王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立锋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某诉称,2017年2月13日10时,王某驾驶辽J5XX**小型轿车撞到原告司机张某驾驶的辽JAXX**号出租车,经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营运车辆停运维修4天,给原告造成4天的车辆停运损失和人员误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闫某车辆停运损失880元,人员误工费800元,总计168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诉求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10时0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辽J5XX**号小型轿车沿创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州区平北小学门前,与前方同一方向张某驾驶原告闫某所有的辽JAXX**号出租车(载乘客2人)、孔某某驾驶的辽JGXX**号轻型普通货车尾随相撞,造成乘客受伤、车辆部分损坏。此次事故经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州大队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辽J5XX**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对原告所有的辽JAXX**号轿车产生的修理费进行了赔偿。原告为证明辽JAXX**号出租车修理天数提供修理单位阜新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接车单,证明修理后交车时间为2017年2月16日。被告保险公司提供免责事项说明书和有被告王某签字的投保人声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车单、保险单复印件、投保人声明等证据材料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应承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民事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在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责任事项说明书》第二十六条均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致使第三者停驶造成的损失,且在投保人声明中有被告王某签字,应视为被告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醒注意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原告出租车的误工损失应由被告王某赔偿,被告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意见本院应予采纳。原告闫某的出租车停运损失为660元(220元/天×3天),出租车每天误工费依据阜新市出租车市场营运收入行情确定,误工天数本院支持3天。关于原告请求的司机误工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闫某出租车停运损失66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立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