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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唐美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美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1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唐美见,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被告人唐美见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5刑初143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6日就被告人唐美见刑事罚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唐美见罚金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唐美见身份为自报,执行过程中无法通过身份信息调查其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唐美见已刑满释放,去向不明。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执行刑事罚金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邝毅恒审判员  黄继锋审判员  贾存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淑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