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蔡某梅申请执行夏某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梅,夏某琼,夏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4执19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梅,女,汉族,1965年10月29日生,大关县人。被执行人:夏某琼,女,汉族,1979年1月9日生,大关县人。被执行人:夏某华,男,汉族,1948年3月26日生,大关县人。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624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4500.00元。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500.00元,剩余款项23000.00元,经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夏某琼从2017年6月1日起每月向申请人蔡某梅支付35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经回告,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关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4执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计划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荣耀审判员 :张光平审判员 :周翠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 黄 林 微信公众号“”